萬正-EPS消防應急電源-EPS電源1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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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定義、一般要求、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貯存、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生產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FEPS-YJ/YJS系列產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6—2003 標準電壓
GB 3873 通信設備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4943—2001 信息技術設備的安全
GB 4706.1—1998 家用和類似用途用電器的安全 第一部分:通用要求(eqv IEC 335-1:1991)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6806—200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GB 16838 電子產品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GB 17945—2000 消防應急燈具
GB 17626.2—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idc IEC61000-4-2:1995)
GB 17626.5—1998 電磁兼容 試驗和測量技術 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idc IEC61000-4-5:1995)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應急電源
火災發生時為應急設備供電的非主電電源。
3.2 終止電壓
過放電保護部分啟動,應急電源不再起應急作用時電池的端電壓。
3.3 電源效率
額定負載情況下,電池已充滿電荷時的輸出功率與輸入功率之比。
3.4 應急轉換時間
由市電供電切換到電池供電或電池供電切換到市電供電所需要的時間。
3.5 備用時間
從交流輸入電源中斷切換到電池供電時起,在額定輸出負載情況下,應急電源保持向負載連續供電的時間。
3.6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中,接收火災報警控制器發出的火災報警信號,按預設邏輯完成各項消防功能的控制系統。通常由消防聯動控制器、模塊、氣體滅火控制器、消防電氣控制裝置、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消防應急廣播設備、消防電話、傳輸設備、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電動裝置、消火栓按鈕等全部或部分設備組成。
4 一般要求
4.1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通用要求
4.1.1 總則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若要符合GB 16806,應首先滿足本章相關要求,然后按第5 章規定進行試驗,并滿足試驗的要求。
4.1.2 操作功能要求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操作功能應符合表1 規定的操作級別要求。
表1 操作級別劃分表
序號 | 操作項目 | Ⅰ | Ⅱ | Ⅲ | Ⅳ |
1 | 查詢信息 | M | M | M | M |
2 | 消除聲信號 | O | M | M | M |
3 | 復位 | P | M | M | M |
4 | 手動操作 | P | M | M | M |
5 | 進入自檢、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狀態 | P | M | M | M |
6 | 調整計時裝置 | P | M | M | M |
7 | 開、關電源 | P | M | M | M |
8 | 輸入或更改數據 | P | P | M | M |
9 | 延時功能設置 | P | P | M | M |
10 | 報警區域編程 | P | P | M | M |
11 | 修改或改變軟、硬件 | P | P | P | M |
注1:P—禁止;O—可選擇; M—本級人員可操作。 注2:進入Ⅱ、Ⅲ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Ⅲ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可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Ⅲ級和Ⅳ級操作功能狀態。 |
4.1.3 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1 基本要求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有主要部件,應采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定型產品,同時應滿足以下各有關條的要求。
4.1.3.2 指示燈
4.1.3.2.1 應以顏色標識,紅色指示火災報警、設備動作反饋、啟動和延時等;黃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檢等;綠色表示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工作。
4.1.3.2.2 指示燈應標注功能。
4.1.3.2.3 在5 lx~500 lx 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指示燈應在3 m 處清晰可見。
4.1.3.2.4 采有閃動方式的指示燈每次點亮時間不應小于0.25 s,其啟動信號指示燈閃動頻率不應小于1 Hz,故障指示燈閃動頻率不應小于0.2 Hz。
4.1.3.2.5 用一個指示燈同時顯示故障、屏蔽和自檢三項功能時,故障指示應為閃亮,屏蔽和自檢指示應為常亮。
4.1.3.3 字母(符)-數字顯示器
4.1.3.3.1 在5 lx~500 lx 環境光條件下,顯示字符應在正前方22.5°視角內,0.8 m 處可讀。
4.1.3.3.2 采用視窗顯示信息的消防聯動控制器應至少有一個視窗。消防聯動控制器公有一個視窗時,應將該視窗至少分為2 個界限分明的顯示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