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好水電動吊籃出租-雙鴨山盤扣架租賃-綏化鋼管出租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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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全市吊籃的管理工作。區縣建設委員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吊籃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對外出租。
出租吊籃時,出租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每月保養的具體時間以及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和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嚴禁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籃。
第六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七條 吊籃的出租單位以及自購吊籃的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
(二)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三)負責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定期檢查和維修保養,確保吊籃的狀況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行業及本市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四)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應當由產權單位負責。嚴禁使用單位擅自安裝、拆卸吊籃。
吊籃安裝、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產權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查,同時應對安裝工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確保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時,產權單位應設置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從事吊籃安裝、拆卸的人員(搬運人員除外)應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安裝單位在吊籃安裝完成并自驗合格后,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組織產權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施工機械檢查驗收表》(表AQ-C9-2)。吊籃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當按照以上程序重新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第十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吊籃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督促產權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三)審查出租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操作人員的培訓證明,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